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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道路泊车位作拍摄用途
进行外景拍摄期间在公共道路(非指定停泊区)停放拍摄车辆网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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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车
升降台架车
洒水车
其他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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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请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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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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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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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项目
附件
确实停放车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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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项目
移除项目
接受档案格式:PDF, JPEG, JPG
档案大小不多于5.0MB
提供个人资料目的声明
这份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处理有关的申请。
申请表上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而有关政府部门可保留上述个人资料,以便办理有关的申请。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查阅及改正这份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取得一份本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副本。
如对申请表内收集的个人资料有任何查询,包括查阅和改正资料,请与
创意香港辖下的电影服务统筹科
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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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外景拍摄期间在公共道路(非指定停泊区)停放拍摄车辆
规管机制:
规管事项:
如进行外景拍摄期间,需在拍摄场地附近公共道路(非指定停泊区)停放出镜车辆或负载大型必需使用器材(如发电机、摄影用的升降台架、洒水装置等) 的车辆*,方便拍摄,制作公司须向电影服务统筹科提交申请。申请将转交警务处、运输署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阅。统筹科将通知申请人有关部门是否反对有关申请。
* 如需停泊其他车辆,请列明原因。
须遵守的规定:
拍摄队须遵守「在公共道路(非指定停泊区)停放拍摄车辆」的条款(见附页)及有关部门或就拍摄所订立的规定,电影服务统筹科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规定。
如何申请:
申请人须在拍摄日期前最少 5个工作天,将已填妥的申请表递交电影服务统筹科,并提供下列资料:
停放车辆的确实位置(在草图上以黑影线标明);
车辆的数目、类型及尺寸;
停放车辆道路的行车线数目及行车方向;以及
如附近设有巴士∕电车站、公共小巴∕的士站、交通灯、停车场出入口、紧急通道等,须说明与停放车辆的距离。
注:
一般来说,停放拍摄车辆的安排不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险、阻塞交通、带来不便、阻塞紧急通道等。除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车辆不可停放在行人路上。
如只需在「不准停车限制区」范围内 装卸拍摄器材,须向
运输署
申请有关许可证。
收费:免费
条款
须有一名负责人在现场统筹及管理工作人员和参与拍摄的人员,确保他们遵守有关拍摄的条款及规定。
须有足够的人员在外景拍摄现场控制人群,而该等人员须穿著荧光背心,以便易于识别。
申请人须确保现场工作人员遵照申请书所载述的拍摄计划或因有关部门所订立的规定而修订的计划进行拍摄,并服从现场任何警员的指示。拍摄期间必须保留足够数目的行车线让其他车辆通过。
拍摄人员及有关器材均不可为道路使用者带来不应有的阻塞或不便。
根据路政署发出的
「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准则」
,提供适当的照明、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适当的地点放置足够的中英文告示板或警告标志,通知道路使用者或行人该处正在进行拍摄工作,并请他们予以合作。告示板本身及其内容应足以让驾驶人士在合理距离的范围内清楚看见。
申请人须在拍摄前去信通知拍摄地点附近的商户及住户有关安排,并请他们予以合作。
申请人须为工作人员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
所有参与拍摄的车辆及人员须遵守道路交通法例。
现场负责人须于抵达及离开拍摄场地时致电向警务处分区交通控制台报告。
工作人员须遵从现场警员的指示,包括在公众利益前提下停止拍摄或更改拍摄计划∕特别交通安排。
拍摄完毕后,申请人须确保工作人员立即清理妥当现场,包括上文(5)项规定的告示板等设置、道具、垃圾或污渍等。此外,如外景拍摄对道路(包括街道设施)或政府财产有任何损坏,或在外景拍摄过程中发生任何不幸事故,须即时向警务处及路政署报告。
如外景拍摄损坏了路面及道路设施,申请人须向路政署赔偿任何修复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间接费用)。
申请人须对政府因拍摄活动而可能招致或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行动、诉讼、法律程序、申索、讼费、索求及开支,向政府作出弥偿。
如取消外景拍摄,申请人必须事先及尽早通知统筹科及警务处,并解释原因。如需更改外景拍摄时间,必须向统筹科申请。
申请人须确保所投保险的有效范围,包括引致其他道路使用者有所损失、受伤或死亡的任何意外。
申请人不可拆卸街道设施,获运输署批准除外。有关申请须向统筹科提交。如需路政署临时拆卸街道设施(包括交通管理设施)方便拍摄,申请人须承担有关拆卸及还原设施的全部费用(包括间接费用)。
申请人不可在公共道路进行任何掘路,获路政署签发有关掘路许可证除外。
如进行紧急道路维修工程,申请人须即时安排停放的拍摄车辆离开并承担有关的费用。